『同婚䆁憲的三大危機 』5/2/2017
這次的大法官釋憲有許多的問題,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:
一、立法權被司法權嚴重侵犯:有司法權侵犯立法權的疑慮,因為創造法律的責任是在立法院,法律的解釋及運用是在司法上,所以司法權有他的被動性,是在立法之後。所以如果說當司法來開始引導,甚至在法律還沒有創造出來之前,就用大法官的職權來解釋,甚至是要強迫立法院通過還在審理中的同性婚姻法案,這就是司法侵犯立法權了,特別的這麼一個重大的社會議題,如果由幾個大法官說了算的話,那麼這個國家以後乾脆由幾個大法官來管理就好了,立法權的獨立性被嚴重被侵犯,人民的權利也被侵犯,這是一個嚴重的程序問題,也是一個很嚴重的憲政問題。
二、台灣的大法官沒有獨立自主審判的空間:台灣的大法官不像美國的大法官,美國大法官都會受政治力影響,更何況台灣的大法官,美國是終身職並且不得兼任其他的重要的政府官職,在台灣的大法官不但有任期制而且還可以兼任其他重要的政府職位,比如說像現在的大法官可以兼任司法院院長,台灣的大法官卸任之後還可以做其他重要官位,難保大法官不會有在政治正確氛圍下的個人考量,這些因素都說明的台灣大法官沒有獨立審判的空間。
三、反對方勢必發動公投埋下憲政危機:這個案子若真的最後是大法官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是違憲,那麼假設立法院也因大法官釋憲而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,那麼民間一定會發動公投複決來反對,公投是最直接民意的展現,那麼在這裡就會發生一個很嚴重的憲政及執政危機,也就是說少數司法菁英大法官做了一個解釋,也立法了,但最後若被人民以公投給否決了,那個層級高呢? 是大法官釋憲還是人民直接公投呢? 大法官是否侵犯了人民的權利? 人民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,在民主的理念裏,公投應該才是最後及最高的決定機制。
這肯定是一個很大的危機,尚且不論結果如何,過程中反對方的孤注一擲,及幾近殉道式推動力道,都成為未來執政的重大危機,因為這筆帳不會算在大法官身上,而一定會算在執政黨身上,因為目前7位由小英提名的大法官有6位明確表態支持同婚。
美國前總統George W. Bush 在2004年一次演講中說:“人類千萬年的歷史,最為珍貴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,不是浩瀚大師們的經典著作,不是政客天花亂墜的演講,而是實現了對統治者的訓服,實現了把他們關進籠子裏的夢想。只有訓服了他們,把他們關起來,才不會害人。我現在就是站在籠子裏向你們講話。”
法治(rule of law)或法的統治精神來源於基督教,先知、祭司、君王三個體系相互的監督和制衡,才能從制度上遏制人的罪性的膨脹,這三個體系要真正有效運作,只有在信仰敬畏獨一真神上帝的基礎上,以上帝為唯一鑒別真理的標準,法律和上帝的面前人人平等。
一、立法權被司法權嚴重侵犯:有司法權侵犯立法權的疑慮,因為創造法律的責任是在立法院,法律的解釋及運用是在司法上,所以司法權有他的被動性,是在立法之後。所以如果說當司法來開始引導,甚至在法律還沒有創造出來之前,就用大法官的職權來解釋,甚至是要強迫立法院通過還在審理中的同性婚姻法案,這就是司法侵犯立法權了,特別的這麼一個重大的社會議題,如果由幾個大法官說了算的話,那麼這個國家以後乾脆由幾個大法官來管理就好了,立法權的獨立性被嚴重被侵犯,人民的權利也被侵犯,這是一個嚴重的程序問題,也是一個很嚴重的憲政問題。
二、台灣的大法官沒有獨立自主審判的空間:台灣的大法官不像美國的大法官,美國大法官都會受政治力影響,更何況台灣的大法官,美國是終身職並且不得兼任其他的重要的政府官職,在台灣的大法官不但有任期制而且還可以兼任其他重要的政府職位,比如說像現在的大法官可以兼任司法院院長,台灣的大法官卸任之後還可以做其他重要官位,難保大法官不會有在政治正確氛圍下的個人考量,這些因素都說明的台灣大法官沒有獨立審判的空間。
三、反對方勢必發動公投埋下憲政危機:這個案子若真的最後是大法官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是違憲,那麼假設立法院也因大法官釋憲而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,那麼民間一定會發動公投複決來反對,公投是最直接民意的展現,那麼在這裡就會發生一個很嚴重的憲政及執政危機,也就是說少數司法菁英大法官做了一個解釋,也立法了,但最後若被人民以公投給否決了,那個層級高呢? 是大法官釋憲還是人民直接公投呢? 大法官是否侵犯了人民的權利? 人民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,在民主的理念裏,公投應該才是最後及最高的決定機制。
這肯定是一個很大的危機,尚且不論結果如何,過程中反對方的孤注一擲,及幾近殉道式推動力道,都成為未來執政的重大危機,因為這筆帳不會算在大法官身上,而一定會算在執政黨身上,因為目前7位由小英提名的大法官有6位明確表態支持同婚。
美國前總統George W. Bush 在2004年一次演講中說:“人類千萬年的歷史,最為珍貴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,不是浩瀚大師們的經典著作,不是政客天花亂墜的演講,而是實現了對統治者的訓服,實現了把他們關進籠子裏的夢想。只有訓服了他們,把他們關起來,才不會害人。我現在就是站在籠子裏向你們講話。”
法治(rule of law)或法的統治精神來源於基督教,先知、祭司、君王三個體系相互的監督和制衡,才能從制度上遏制人的罪性的膨脹,這三個體系要真正有效運作,只有在信仰敬畏獨一真神上帝的基礎上,以上帝為唯一鑒別真理的標準,法律和上帝的面前人人平等。